近日,富顺法院在“绿水青山司法护航集中行动”专项活动中成效显著,在专项活动中,迅速执结自贡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 一案,该企业共缴纳44.7万罚款。
据介绍,自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纯碱和氯化铵,2016年第一第二季度应缴纳排污费44.7万元,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 费缴纳决定书》,于2016年8月送达《排污费期限缴纳通知书》,但该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能缴纳,县富顺环保局于2016年10月通过审查决定对 其立案调查。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限期缴纳;逾期 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经有批准权德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16年11月,富顺县环保局作出川环法富顺罚字[2016]14号环境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德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 额1倍的罚款,罚款44.7万元。
处罚决定作出后,该企业仍然我行我素,拒不缴纳罚款,2017年8月,县环保局向富顺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富顺法院环资庭合议,认 为,被申请人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排污费事实清楚,富顺县环保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处理程序合法,适用规定正确,裁 定准予执行。
据介绍,经多方了解,执行法官获知该企业近三年来经营状况不理想,资金紧张,有很多遗留问题需要解决。考虑到该企业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 查的积极态度,以及若强行将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将会产生多米乐骨牌效应,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等。执行法院多方协调,联系上了 该企业负责人,对其晓以利弊,告知拒不执行的法律恶果。该企业负责人权衡再三后,表态服从法院作出的裁定,并立即筹备款项,缴纳罚款20余万元 ,对未履行部分,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发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