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朋友与他人发生口角,便邀约一同伙故意将对方的车辆砸毁。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杨某罚金25000元。 2016年11月的一天,荣县刑满释放无业男子杨某某听说其朋友邹某与黄某发生口角。同年11月30日下午,杨某某邀约沿滩区无业男子杨某窜至自流井区某商城停车场,二人手持棒球棒将黄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越野车的车窗玻璃、车灯等部位砸毁。案发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将棒球棒丢弃。经鉴定,该车损毁部分价值6万余元。 2017年1月3日,民警将杨某某抓获。次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杨某某、杨某赔偿黄某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杨某对黄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