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顺法院审结了一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对被强制医疗人宋某丽解除强制医疗。此案系新《刑事诉讼法》设立强制医疗特殊程序后,富顺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首案。
2013年1月26日,宋某丽用钢条敲打熟睡中的丈夫杨某超头部,致使杨某超颅内出血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宋某丽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检察机关认为宋某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向富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在2013年5月24日富顺法院依法作出对宋某丽的强制医疗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送医疗机构执行。
2014年6月12日,宋某丽女儿宋某以宋某丽经治疗病情已得到控制、生活能自理为由,向富顺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宋某丽住院病历以及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等方式了解宋某丽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宋某丽因患精神分裂杀人,经强制住院治疗468天,病情已明显好转,但未达到临床痊愈,民事行为能力未完全恢复。2014年8月12日,富顺法院认定宋某丽仍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驳回宋某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
2017年12月7日,宋某再次向富顺法院申请依法解除宋某丽的强制医疗措施。承办法官收案后多次走访富顺县精神病医院,了解宋某丽诊断评估情况,查阅相关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处方笺、诊断证明书,听取主治医生刘云意见,多次与宋某谈话,对其监护资格进行审查,并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宋某丽进行鉴定,同时为宋某丽指定辩护律师。鉴定意见书认为,宋某丽经过强制医疗,目前无危险性,建议落实监护责任,坚持服药治疗,定期到精神卫生专科门诊复诊,如有异常变化,及时就诊。合议庭综合评议后最终决定对宋某丽解除强制医疗,由其女儿宋某严加看管和协助医疗。
2013年来,富顺法院共受理10起申请强制医疗案件,均作出强制医疗决定;5起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其中4起被驳回,1起(宋某丽案)依法解除。
法官释法
Q:被强制医疗的人,如何才能解除?
A:1、强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提出的解除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是不是申请了就能解除?
A:当然不是。被强制医疗的人如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则需继续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如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则不需继续强制医疗,便可决定解除。
(梁英 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