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兄弟因父亲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其中一人以父亲养老保险系由其个人出资购买为由,欲不再尽赡养义务。近日,荣县法院立案庭干警通过近两小时的释法析理,妥善化解了这起纠纷。
廖某与妻子育有三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妻子去世后,廖某随廖某乙居住生活。为解决父亲的养老问题,廖某丙欲为廖某购买养老保险,遂与俩兄长商量,但廖某甲、廖某乙均不愿分摊购买养老保险所需费用。2012年10月,廖某丙个人出资为父亲廖某购买了养老保险。2017年3月,廖某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每月1000余元。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廖某搬出廖某乙家独自居住。就父亲的赡养问题,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兄弟三人产生争执。廖某丙认为,个人已出资为父亲购买养老保险,使其生活有了保障,不应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庭干警在全面了解纠纷过程后,认为廖某丙以已为父亲廖某购买了养老保险为由,而不再对廖某尽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其与廖某甲、廖某乙友好协商对父亲的赡养事宜,若协商未果,其父廖某可起诉仨子履行赡养义务。廖某丙表示,愿尽赡养义务,将与俩兄长共同商讨赡养父亲事宜,让父亲安度晚年。
(代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