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先后三次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香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6株。近日,荣县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审结了此案,一审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没收已扣押的香樟原木二十六节及油锯一把。该案件系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以来,该院环境资源庭归口集中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案件。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被判刑。2017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亦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鼎新镇瓦厂村,使用油锯砍伐香樟树6株。当日17时许被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制止,后被森林公安挡获,并现场查处其砍伐的香樟原木26节及油锯一把。经鉴定,被采伐的6株香樟树蓄积2.2741立方米。
该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胜兰 万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