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一女子李英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英之夫因不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电力公司”)搭设的高压线从自己房屋门前过,于2018年1月12日中午,将面包车停放在富顺县东湖镇施工的公路上,阻拦该公司施工车辆通行。富顺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电力公司报警后,东湖派出所民警李刚带领辅警刘洪、兰永、李林赶到现场处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在录像过程中,王大强行从辅警刘洪手夺走执法记录仪拒绝归还,并与要求其归还的辅警刘洪发生拉扯。被告人李英看见王大与辅警刘洪发生拉扯后,上前用双手将辅警刘洪推倒在地,民警李刚发现并上前制止李英,被告人李英用手对民警李刚又抓又打,造成民警李刚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民警依法传唤李英至东湖派出所进行询问,在带离被告人李英过程中,王大躺在警车前面阻止警车驶离。富顺县公安局巡控大队民警赶到后,将王大、李英二人依法传唤至富顺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经鉴定李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