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彬、温某琼委托居住在自贡的侄女张某萍将自己位于自流井区南苑街的一间店铺出租给被告刘某,双方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为5000元/月,并对租金支付方式、保证金的缴纳、租赁期间水电气费的承担、违约责任等细节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钥匙交予被告,被告实际开始占有、使用该房屋并着手装修,用于经营。被告在支付了2个季度的租金后,就以经营不善为由,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二原告催收未果,起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承租该店铺后,由于经营不善,月月亏损,于今年2月关门歇业。为减少损失,在第二季度快要结束前,曾多次主动电话联系原告,希望解除租赁合同,交还房屋。原告不予理会,也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在电话联系过程中有言语冲突。由于双方沟通不畅,互相怄气,导致房屋至今未办理交接,责任在原告方,自已未拖欠租金,也没有违约行为。
5月21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租金计算时间、是否违约等问题存在争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天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及时组织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不影响案件的后续审理,相反,可为双方减少损失。一方面,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原告可收回该房屋另行对外出租,减少房屋的空置期;另一方面,租金从交接之日起就不再计算,被告也可不再支付额外租金。综合前述几点因素,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自流井法院干警与当事人一起前往案涉租赁店铺内,协助原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制作书面的交房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屋交接后,关余下的支付拖欠租金、追究违约责任等事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院也在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希望能促成和解。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解过程中。(代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