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莫顺艳 记者 黄鸿)富顺一男子周僧,酒后驾车与他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僧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今年1月31日21时20分左右,周僧与朋友在富世镇某火锅店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回家,当周僧在富世镇祥云路东段铜锣湾路口调转车头时,与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周僧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事发时,周僧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4.8mg/100ml。案发后,周僧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1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经检测被告人周僧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其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