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贩毒 毒枭GPS掌控运毒车辆 |
【 www.zongyanxiecai.com 】 【 2018-06-26 10:02:05 】 【来源: 四川法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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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赵文
6月22日,在第31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省高院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包含了利用科技手段贩运毒品、毒驾引发车祸致人死亡等。而在检察机关发布的5起监督典型案例中,包含检察机关在抢劫案中发现涉毒线索、挽救赦罪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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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
案例1:GPS定位跟踪藏毒货车
基本案情:2015年9月,吉格某某、吉格某某各、俄木某某等人在西昌市共谋筹资,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贩运海洛因。吉格某某与毒品卖家取得联系并商谈好购毒相关事宜后,吉格某某各介绍被告人吉史某某等人出资购买毒品,并与俄木某拉分别雇用、邀约被告人吉各某某、吉火某某到云南运输毒品。俄木某某按照吉格某某的安排,在西昌网购了一台GPS定位器邮寄到南伞镇。2015年9月底,俄木某某带领吉火某某、吉各某某从西昌出发前往南伞镇,于2015年10月12日从上家处取得毒品后,选定了一辆货车,趁车主不备,由吉火某某将毒品及GPS定位器藏匿于货车底部,并根据GPS定位器追踪毒品动向。同月14日,公安民警在南伞镇将3名被告人抓获,并根据俄木某某手机内的GPS定位信息,在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一货场内找到藏有毒品的重型货车,当场从该货车底部查获GPS定位器1部、净重共计3152.3克的海洛因9块。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吉格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吉格某某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吉史某某、俄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吉火某某、吉各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采用高科技智能手段人货分离运输毒品的案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毒品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智能化,其影响人群及范围更广、打击难度更大。因利用高新技术设备进行毒品犯罪更具隐蔽性,该类毒品犯罪呈急速上升的趋势。为从严打击该类毒品犯罪,我省除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外,还在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打击合力。
案例2:瘾君子毒驾引发车祸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0日凌晨,吴某从罗某林(已判决)处吸食完毒品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宝马X6小型越野车,往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行驶。当日2时21分33秒,该车行至世纪城路“龙湖世纪峰景”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所驾驶的长安轿车相撞。宝马车与长安车分别于撞击后2秒、7秒左右停下。宝马车短暂停留数秒后发动并加速行驶,于21分43秒再次碰撞长安车尾部并一直推行长安车数十米后,因路边绿化带阻挡而停下。随后两车发生燃烧,吴某跳车逃离,张某某被当场烧死。当日2时30分,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并在现场旁边一水池里挡获吴某。吴某归案后,主动检举了罗某林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并协助民警将罗某林挡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案发当日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原因系生前烧死。案发后,吴某通过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驾车连续两次碰撞被害人所驾车辆,引发被害人车辆起火燃烧,导致被害人被烧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吴某具有立功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案系吸食毒品而引发的毒品次生性犯罪。吸食毒品严重危害吸毒人员身心健康,使其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驾驶行为失控而肇事肇祸或诱发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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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子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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