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自流井区法院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某、柴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10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5万元;责令林某某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万余元以及柴某、林某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2万余元退赔给曹某某等31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某系某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10月至2015年期间,林某某在没有法律法规许可情况下,通过制作环保袋、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承诺每月支付1.5%利息和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林某某先后为余某项目、柴某个人项目以及省内多家药业公司项目非法吸收31人存款、337万元;被害人获得利息29万余元。柴某明知林某某实际控制的该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还向该公司提供其签名的空白借款资料用于借款,吸收存款146万元,支付利息13万余元。柴某所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购买两辆豪华轿车,并供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和林某某使用。
2015年12月14日,林某某、柴某被集资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柴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林某某、柴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