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兰楠
近年来,我省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现有人民调解员34万余人,有人民调解组织6.34万个,全省每年调解纠纷40余万件,调解成功率98%,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如何让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让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地保持生机活力?记者昨(5)日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提出要构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力争实现“一年有所下降、两年明显好转,三年纠纷不上交”的工作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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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范围 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人民调解能参与哪些信访问题的化解?《实施意见》指出,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信访事项的排查、预防和调处工作,促进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信访事项调处工作中的主力军、主渠道作用,受理信访(群工)部门委托移送、党委政府交办、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移送的以下矛盾纠纷: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哪些情形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调解呢?《实施意见》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和调解完结或依法裁判的,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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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网络 建立信访事项人调委
《实施意见》明确,要构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体系。各市(州)、县(市、区)按照《调解法》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本级信访(群工)部门移送的信访事项,并指导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
同时,信访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可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所在地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具有信访事项调解职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无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入驻的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通过设立“信访接待窗口”等方式,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
此外,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采取设立“信访联系点”等形式,及时接收、排查和化解“初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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