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滩法院对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以及员工余某发出了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以罚款。这是2016年最高人民颁布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规定以来,沿滩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司法处罚决定书,对黄某、余某分别罚款两千元。
据了解,在该起案件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明其履行了运输义务的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的该证明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经向情况说明的出具人调查了解,查实其并未出具过该份情况说明,为此,法官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进行询问,其承认情况说明上出具人签名系其要求公司员工余某代签后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沿滩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提供的该份证据系该案的主要证据,黄某与余某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也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将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司法公正。(喻婷 袁志美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