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3)日从省政府官网获悉,为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机关网站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等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实;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执法过程有“图”有真相。《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同时,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审核。《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