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7年3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自流井区郭街土地坡一房屋出售给被告,购房款23万元,原告必须配合被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被告在原告移交房屋且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因该房屋的证照不符,暂不能完成过户手续,双方协商将该买卖合同办理公证。次日,四川省自贡市国泰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后,原告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交予被告,但并未腾房交付。2017年7月,该房屋被纳入拆迁征收范围,评估价为832,579.00元。2017年8月,原告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公平、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拒绝办理诉争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
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向双方分析该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宣传商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公平等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的解决了纠纷。(林洁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