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这是全市法院系统审理的首列电信诈骗类案件。
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其中赵某某和王某某,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受自己的同学宋某某(在逃)指使,帮助宋某某刷卡取现,每次从刷卡取现的金额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宋某某及其他同伙通过谎称办理高额信用卡,取得被害人信任,向被害人发送木马链接,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将被害人银行存款快速转入其他已事先让刘某某存放于赵某某及王某某处的银行卡内,并通过POS机的方式进行刷卡取现。每次宋某某都会提前打电话告知刘某某有钱要到账,让刘某某尽快到赵某某和王某某处刷卡取钱,赵某某和王某某通过利用自己持有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取现的方式,分别于2016年11月26日、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4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49990元,王某某75679元,魏某某355667元,共计人民币581336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称自己并不知道宋某某在从事电信诈骗,也不知道宋某某指令自己每次刷卡取的钱是违法所得,赵某某及王某某也辩称自己只是按照刘某某的要求通过pos机刷卡并提取了一定的手续费,并不知道刘某某每次到自己这里进行刷卡取现的钱是违法所得,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均是刘某某交给自己的。另王某某提出公安机关有胁迫自己的行为,沿滩法院依法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检察院提供了证明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证据,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通知了王某某提到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确认了公诉机关出示证据的合法性。
本案也是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电信诈骗行为的一次审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一旦遇到此类情况,自己不仅不上当受骗,还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进一步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王霞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