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灿
12月21日晚,江苏省扬州市某小区门口,一名54岁的男子在给儿子送菜时,由于所驾车辆没买车位被保安拦住不许进小区。男子与保安争执时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儿子表示父亲心脏不好曾做手术。
这起意外事件的背后,是开发商与业主长期以来的车位租购纠纷。买房时承诺可售可租,入住后却被告知只卖不租;本小区的业主对车位一位难求,车位却早已卖给非业主出租盈利;买房时强制搭售车位……小区车位成为继房子后开发商的第二个赢利点。开发商持有的产权车位可以自由买卖吗?物权法明确了一个原则,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业主需求优先”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约定”的方式也被偷换概念成了开发商私自设定规则。上述扬州的小区明明有空置车位,物业本可与业主协商出租事宜,但变相强制要求购买,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车位产权归属的复杂性、租售规则的随意性,为业主利益的实现带来不便。既然“业主需求优先”原则已经法定,那么实际操作中理应简单明了。是否可以给予小区车位更清晰明确的产权归属分类?是否能要求开发商提前做科学的评估和规划,在买房前即订立车位租售规则?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提前考虑。 |